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精神,民政部和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1、在温州市从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2、与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房地产、高等院校、工程造价软件和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市(区)、县造价协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4、与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学科性组织及学会、协会,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团体)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1、注册造价工程师;
2、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协会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向协会反映情况;
5、按规定向协会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提交《会员申请表》;
2、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应及时函(电)告本协会,本协会将于收到之日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且限期内仍未补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会员,本协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提醒、质询、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本协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1、免费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评优评先、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优秀论文奖评选、诚信评定、企业营业收入全国百强排序等活动;
2、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
3、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企业文化及国内外考察、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本协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1、免费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优秀论文评选、优秀个人会员评选等活动;
2、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及参与国内外的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
1、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和从事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建设、勘察设计、规划、建设等单位会员为2200元∕年;
2、信息类会员(含个人)1000元/年;
3、专家会员免收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缴纳时间
各单位会员应在每年的第二季度末一次性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六条 会费减免
1、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在当年10月底前,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及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免缴年度会费。
第十七条 会费管理
1、本协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财务审计和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2、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用挂号信邮寄至会员单位财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民政部、财政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补充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3年2月23日经本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