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为Wenzhou Engineering Bidding and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WEBC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温州市从事工程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咨询、设计、建设、监理、施工、材料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温州地区研究工程招标、造价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行业发展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素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合作与交流。协助政府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组织研究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促进温州经济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深入开展本市工程造价领域、计价依据的调查研究和政策宣贯;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领域本协会会员诉求,提出工程招投标和造价管理领域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领域标准、领域发展规划、准入条件的修改和制订,加强管理,促进发展;
(三)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工程招投标和造价咨询市场行为,根据工程招投标和造价咨询领域发展的要求制定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建立并逐渐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执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及质量规范等等;大力推动诚信建设,逐步健全从业人员和从业机构信用平台;组织开展各类行业检查、评比工作,以规范市场行为,奖励先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行业技术规范标准、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活动,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开展信息与技术咨询服务,以多种方式加强会员单位的业务宣传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业务;
(六)举办与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投标、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及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程序等相关的培训班、研讨班和学术讲座,提高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有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七)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社会评价工作,并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业务建设的建议;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倾听会员的呼声,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事宜,努力为会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
(九) 组织评比诚信投标企业及品牌供应商、优秀代理机构、优秀代理项目负责人、行业先进工作及突出贡献者等,并向社会推荐。
(十)收集、整理、发布有关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配合管理部门共同办好网站、期刊,及时编制印发各类专业资料,努力向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
(十一)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构建会员沟通互动平台;组织会员外出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与业务水平;组织会员外出考察,促进异地技术交流、业务拓展;
(十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会员中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但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四)审定、签署协会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
(五)履行本团体财务收支审批职责,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 ,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支部在党建领导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会党支部的工作机制,督促和监督本会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