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

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2

温住建发〔2016〕87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省建设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及《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6年4月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发布除税信息价。如时间仓促,可在4月份造价信息中公布相关材料增值税税率和除税信息价计算公式,以满足招投标和计价需要。

    二、已发布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且预计不能界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国有投资工程,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工程计价软件公司要积极应对计价规则的改变,抓紧修改有关计价软件,以适应营改增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计价要求。

    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营改增后计价规则调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营改增前的准备以及计价规则调整后监测分析工作,确保招投标和计价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和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联系,电话88821275。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温住建发〔2016〕87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省建设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及《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6年4月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发布除税信息价。如时间仓促,可在4月份造价信息中公布相关材料增值税税率和除税信息价计算公式,以满足招投标和计价需要。

    二、已发布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且预计不能界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国有投资工程,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工程计价软件公司要积极应对计价规则的改变,抓紧修改有关计价软件,以适应营改增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计价要求。

    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营改增后计价规则调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营改增前的准备以及计价规则调整后监测分析工作,确保招投标和计价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和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联系,电话88821275。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附件:
        温州市住建委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

        《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